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2016年2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》建立了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制度,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、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的,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。2017年12月协会发布《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》,2018年12月,协会发布新版《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》,持续对私募管理人登记以及重大事项变更发布补充和更新规定。2019年拟申请新私募管理人登记或者既存私募管理人办理重大变更,应当阅知本文相关内容。
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:
一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
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(含系统填报信息)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二、涉及环节:
(1)私募管理人登记
(2)基金备案
(3)持续信息更新
三、配合协会核查
协会可以对私募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,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。
核查方式:
(1)约谈高级管理人员
(2)现场检查
(3)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、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。
私募备案流程:
1设立管理人公司,可以选择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;
2委托律所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,需要提前准备,因为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大量材料及长时间准备;
3注册填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后24小时后才能更新到**业务综合报送平台;
4注册填报**业务综合报送平台;
5提交20个工作日内协会出具反馈,回答基金业协会的反馈;
6完成管理人登记;
7如果是证券类管理人申请加入协会会员。
联系人:经典世纪 姚旺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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